未进行股权转让过户,能否以对方未付款为由
2022/5/4 来源:不详裁判要旨
未履行时间在先的办理股权过户义务,却以未履行时间在后的合同义务为由单方主张合同解除于法无据。
基本案情年10月19日,畅绿公司向陈某发出《通知书》,主张畅绿公司与陈某于年5月6日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陈某在签订该协议后支付我公司万元,一年内再支付万元。按照此协议约定,你应当于年5月6日前支付我公司万元,但你至今未能支付。为此,我公司特向你公司发出如下通知:1.请你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支付我公司款项人民币万元。2.若你公司未能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支付我公司上述款项,我公司将依法解除年5月6日与你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协议》。
年10月21日,陈某向畅绿公司复函:本函收悉,回复如下:1.同意付款。请按照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将公司股权变更到我名下。我即时付款,可先提存。2.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年10月23日,畅绿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通知书》,主张畅绿公司与陈某于年5月6日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陈某在签订该协议后支付我公司万元,一年内再支付万元。按照此协议约定,你应当于年5月6日前支付我公司万元,但你至今未能支付。我公司已经于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你3日内支付款项人民币万元,但你公司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为此,我公司特向你发出如下通知:1.自即日起,解除我公司与你年5月6日签订《备忘录》及《补充该协议》。2.请你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我公司办理青岛睡莲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接手续,交出青岛睡莲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全部账簿、银行账户等。3.请你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我公司办理已经支付款项的退款手续。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畅绿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涉案《备忘录》《股权转让受让协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三、涉案《备忘录》《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
……
关于涉案《备忘录》《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备忘录》中的主要内容为畅绿公司与睡莲公司关于项目的运营、资产划分等问题达成的约定,陈某以睡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该备忘录;《股权转让、受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的主要内容为畅绿公司向陈某转让睡莲公司股权的相关约定,其中确认了陈某前期对中华睡莲世界项目投资万元及该款项转为股权转让金等内容。因此,《备忘录》《股权转让、受让协议》《补充协议》均为畅绿公司、陈某等人关于经营项目的约定,合同目的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亦具有关联性。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七条约定,畅绿公司与陈某在合同签订后应当立即办理工商登记股权变更事宜,且畅绿公司负有办理股权过户的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畅绿公司涉案万元补偿款。因此,畅绿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义务与陈某支付涉案万元补偿款的义务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畅绿公司以陈某未支付涉案万元补偿款为由,于年10月23日向陈某发出《解除通知书》,但畅绿公司至今未履行时间在先的办理股权过户义务,故其以陈某未履行时间在后的合同义务为由单方主张合同解除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定《解除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双方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同理,畅绿公司关于《备忘录》已经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号青岛畅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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